《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》11月1日起施行:不得拒绝持证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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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(9月24日),北京市人大表决通过了《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》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公共场所不得拒绝持证导盲犬进入。《条例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条例》明确,新建、扩建和改建道路、公共建筑等,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。视力残疾人持证可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。城市公共汽电车、轨道交通车辆应设置扶手、轮椅专席或者专区、坡板等无障碍设施、设备,安装字幕、语音播报站装置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无障碍检票通道、厕所和电梯,未设置的应当进行改造;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配一定比例无障碍车辆供有需要的乘客使用,并为残疾人、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预约使用提供便利。对举办的各类升学和职业考试,应当根据实际需求,提供阅卷、书写、助听、唇语等便利,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。(总台记者 朱世松 张伟泽 刘雪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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